台灣勞基法 §24・§32・§36・§39・§40
每一筆加班費,
都有法條依據
班表加打卡,一次算清整個月。每個金額旁掛著它的勞基法法源——平常結薪就在用,真的出事時,它就是證據。
雇主端免信用卡、全功能試用;勞工端免註冊,開啟就能算。
點法源籤,原地展開條文與計算式。這不是示意圖——產品裡的每一筆金額都長這樣。
(時薪制:平日與休息日的費率已含該時段本給;國定假日那筆是加給,那天 8 小時的時薪由薪資單另外照給。)
台灣勞基法 §24・§32・§36・§39・§40
班表加打卡,一次算清整個月。每個金額旁掛著它的勞基法法源——平常結薪就在用,真的出事時,它就是證據。
雇主端免信用卡、全功能試用;勞工端免註冊,開啟就能算。
點法源籤,原地展開條文與計算式。這不是示意圖——產品裡的每一筆金額都長這樣。
(時薪制:平日與休息日的費率已含該時段本給;國定假日那筆是加給,那天 8 小時的時薪由薪資單另外照給。)
免信用卡・全功能。試用後 NT$599/月,不分員工人數。
費率採勞基法法定最低標準,主張權利最無懈可擊。
延長工時前 2 小時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/3 以上;再延長 2 小時,加給 2/3 以上(實務通說即發給 4/3 與 5/3 倍)。月薪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,通說以工資總額 ÷ 30 ÷ 8(即 ÷240)計算。勞基法 §24 Ⅰ
休息日出勤是在原本工資之外「另再加給」:2 小時以內加給 1⅓ 以上,超過 2 小時的部分加給 1⅔ 以上,第 9 小時起依勞動部計算標準再往上加。休息日的工作時間也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。勞基法 §24 Ⅱ
不適用了。那是 2018-03-01 修法已經廢除的舊制,現行規定是核實計算、算到分鐘。網路上仍有大量文章沿用舊制,照著算會多給——本工具一律採現行核實計算。勞基法 §24 Ⅱ・107.03.01 修正
國定假日工資照給;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工作者,工資加倍發給。月薪制出勤未滿 8 小時,仍應加發一日工資;超過 8 小時的部分,再依延長工時的費率計算。勞基法 §39
依班表指定,不是一律套週六休息日、週日例假。七休一是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例假、一日休息日,排班制同樣要滿足。變形工時下班表沒指定的日子,不得用行事曆預設推定,必須補班表才算得準。勞基法 §36
四週變形可把正常工時分配到每日最多 10 小時,超過分配的正常工時才起算延長工時;當日正常工時已達 10 小時者,延長工時以 2 小時為限。要注意變形要件不備(非指定行業、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)會回歸一般制,從 8 小時起算加班。勞基法 §30-1
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,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,每月可放寬至 54 小時,但連續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勞基法 §32 Ⅱ
原則不行。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例假,且工資加倍發給、事後應補假。非因上述事由出勤,工資仍照加倍計算,同時構成違規——本工具會直接標出這一天。勞基法 §40
以上為勞基法法定最低標準;勞雇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本頁為試算說明,非法律意見,個案適用請洽勞動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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